- 國務院部門網站
- 地方政府網站
- 市政府部門網站
巫溪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規范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實施意見
巫溪府辦發〔2024〕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和財務管理,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和規范我縣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市委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合法權益為核心,提升農村集體資產運營質量和效率,實現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規范化、數字化、公開化,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嚴格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夯實鄉村振興物質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保護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二)成員主體原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要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成員權益,保障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三)公開透明原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必須向全體成員公開,全面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四)委托代理原則。在保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基礎上,尊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賬務委托鄉鎮(街道)進行統一代理。
三、重點措施
(一)規范資產資源管理
1.農村集體清產核資常態化。健全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開展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查盤點,做到對象范圍、清理內容、方法步驟、統計口徑、工作目標“五統一”,嚴格把握清產核資政策界限,做到不遺漏、不重復、不錯登。鄉鎮(街道)要對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情況進行核查,防止清產核資走過場、虛報謊報,并指導其將清產核資數據錄入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系統,并納入財務賬內核算。
2.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賬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及對外投資,應當建立臺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實行分類管理,做好備注。資產資源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登記承包或租賃單位名稱(或人員姓名)、承包費或租賃費及期限等。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管理,明確管理責任,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要定期核對。對外投資明細臺賬應明確投資的對象、金額、方式、期限等,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3.農村集體資產使用規范化。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可實行承包、租賃經營,也可以集體資產參股或實行股份合作等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根據具體情況科學制定經營方案,提出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應當合理確定承包或租賃方案,依法簽訂承包或租賃合同。對外投資(含集體資產參股或股份合作)應符合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依法簽訂投資合同,進行嚴格管理。資產經營方案、收益情況應及時向本集體成員公開,并報鄉鎮(街道)備案。
4.農村集體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化。嚴格村級債權債務管理,依托清產核資工作建立債權債務登記簿,及時準確登記各項債權債務。對應收款項、投資分紅、到期應歸還的本金等債權進行全力清收,建立預警機制,提前提醒和催收。對農村集體借出資金按照“誰批準誰負責收回”的原則落實責任,確保應收盡收。建立債務控制和化解長效機制,防止出現大規模債務風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街道)審核或備案。
5.農村集體資產處置規范化。加強對集體資產處置管理,農村集體資產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進行。推進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進行賬務處理。固定資產報廢、損毀,應當按程序申請,規范處置,并報鄉鎮(街道)備案。
(二)規范集體資金管理
1.規范收(支)預決算。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年末組織編制下一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年終根據實際收支情況做好本年度的決算,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向全體成員張榜公示,并報鄉鎮(街道)代理中心備案。經“四議兩公開”通過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單筆列支時,可不再另行表決;超出年初制定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部分,需重新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鄉鎮(街道)代理中心根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對當年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2.規范集體收入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發包收入等)、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盤盈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款利息收入等)。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收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入賬和核算,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白條抵庫、私設小金庫;以現金形式收到的所有資金,要在收款后及時足額存入村集體銀行賬戶。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各項收入須開具全市統一制定的票據,嚴禁無據收款或白條收款。村集體地票資金是具有專門用途的專項補助資金,納入“專項應付款”實行專賬核算,不屬于收入范疇。
3.規范集體支出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主要包括: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財務支出應遵循量入而出原則,支出時應填寫財務支出審批表,列明財務支出明細項目及內容、金額。嚴禁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為村干部違反規定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獎金。上級部門安排的外出學習培訓,按上級部門通知執行;外出考察須經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討論同意;學習培訓及外出考察單據入賬時,需將通知、外出學習考察審批手續一并入賬。從嚴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禁將非生產性支出轉由村內其他組織和經濟實體開支。
4.規范銀行賬戶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獨立開戶,獨立核算,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核算主體為村(涉農社區)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聯合社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開設個人賬戶或與個人賬戶混用。已經獨立開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資金嚴禁混同管理,確因政策原因暫存村(居)民委員會銀行賬戶的資金應記入村委會“應付款”等會計科目,并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轉入村(涉農社區)聯合社銀行賬戶。
5.規范現金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現金管理,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和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并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借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金的須開具借條并及時歸還。嚴禁大額付現,單一事項使用金額達到1000元以上的須實行銀行轉賬支付(《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可以使用現金范圍的除外)。嚴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以外的人員經管現金。
(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1.健全財務審批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經證明人證明簽字(蓋章)、監事會審核同意,按支出限額審批規定報審批人同意并簽字(蓋章)。報賬時,村報賬員將已履行民主理財程序的支出票據交鄉鎮(街道)代理中心,經審查核實后,履行記賬手續。零星支出,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批人直接審批;較大額度支出,由聯合社理事會、監事會、村黨支部委員會集體會審,聯合社理事長、監事長和村支書共同簽字,并附會議記錄復印件;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街道)審核,特別重大事項在實施前需報鄉鎮(街道)黨委會同意后再實施。零星支出、較大額度支出、重大財務事項標準由鄉鎮(街道)根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水平牽頭制定。
2.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票據包括稅務發票、財政票據、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符合財稅制度規定的其他票據和自制憑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收入,使用全市統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禁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據由村(涉農社區)聯合社向鄉鎮(街道)代理中心領取,代理中心要進行編號登記,做好領銷記錄,由代理會計妥善保管(代理會計為第三方機構人員的,由代理中心確定專人保管),堅持以舊換新,票款同行。村(涉農社區)聯合社每次報賬時必須將領用的收據一并帶到鄉鎮(街道)代理中心審核。
3.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村(涉農社區)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銀行賬戶實行“雙印鑒”管理方法,預留村(涉農社區)聯合社財務專用章、代理中心主任印章、代理會計印章、村報賬員印章四個印鑒,并分別保管。四個印鑒齊全方可辦理銀行結算業務。代理會計為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的,可不預留代理會計印章。
4.健全財務公開制度。鄉鎮(街道)要督促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定時、定點、定項開展財務公開,適時做好內容更新,確保公開時間及時,公開程序規范合理,公開內容真實全面。財務公開資料須經聯合社理事長、監事長、鄉鎮(街道)代理會計簽字確認〔代理會計為第三方機構人員的,由鄉鎮(街道)代理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審簽〕,并報鄉鎮(街道)備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堅持“方便實用、因地制宜”原則,在便于集體成員觀看的場所設置固定的公開欄進行財務公開,也可通過廣播、網絡、“明白紙”、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進行輔助公開。鄉鎮(街道)、村兩級要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搜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要求高,各鄉鎮(街道)和縣級部門要履職盡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關工作。鄉鎮(街道)是實施主體,要明確分管領導、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h農業農村委要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h財政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h規劃自然資源、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加強監督檢查??h級有關部門要定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專項檢查,通報檢查結果,及時糾正違規違紀行為。各鄉鎮(街道)農村集體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要做好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加大財務監督力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各鄉鎮(街道)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工作。對未按要求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鄉鎮(街道),縣審計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通報,并督促及時整改。
(三)加大責任追究。鄉鎮(街道)和縣級相關部門要督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嚴肅追責問責。對侵占、哄搶、平調、挪用、私分、損壞和非法變賣集體資產等違法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財經法規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可并處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加強隊伍建設。全面落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履行村級集體“三資”的日常管理職責和監事會負責村級集體“三資”的日常監督職責??h農業農村委、縣財政局要指導鄉鎮(街道)履行轄區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主體監督職責,配齊配強農經管理和財務管理機構人員力量。各鄉鎮(街道)要優化農村財務管理人員隊伍,建立準入制度和崗位退出機制,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不斷適應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新要求。
五、其他事項
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的“三資”管理參照本意見的規定執行。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實施意見施行后,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