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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巫溪縣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的通知
巫溪府辦發〔2024〕2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已經縣政府第八十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巫溪縣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
為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和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和《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決定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設項目的范圍界定
納入縣級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是指:縣級及以上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縣政府及部門、事業單位或者縣屬國有企業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基本建設項目;縣級及以上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金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縣屬國有企業依法舉債取得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通過政府定價、特許經營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等。
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的重點審核內容
(一)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無多算和重復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價格現象;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正確;
(三)項目是否按照批準的概算(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
(四)項目資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規范,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擠占、挪用現象;
(五)項目形成資產是否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
(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七)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合理;
(八)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間勾稽關系是否清晰、正確;
(九)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確定的范圍內,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項目建設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間是否存在錯誤;
(十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是否出具審核意見。
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的職責劃分
按照簡政放權要求,合理劃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的職責分工,根據資金性質和投資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履行批復職責,實行“誰批復、誰負責”,落實主體責任。
(一)由縣級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包括:
1. 縣級主管部門本級項目。
2. 施工單項合同價或項目建設單位竣工結算送審金額在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3. 相關文件規定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
(二)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包括:
1. 上述縣級財政部門批復范圍外30萬(含30萬元)—400萬(不含400萬元)之間的項目(其中縣屬國有企業實施項目由縣國資監管中心批復)。
2. 縣級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縣級主管部門由承擔財務管理職責的內設機構具體負責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時需同時報縣級財政部門備案,縣級財政部門對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抽查制度。
四、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辦理程序
縣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對未納入縣級審計部門審計計劃的項目,按照決算批復職責分工和“誰批復、誰委托”的原則,由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竣工(結)決算評審,評審費用列入項目決算總投資。
(一)提出評審申請。
1. 實行計劃管理。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評審實行計劃管理,由縣級財政部門統一審核批準后執行。對未納入縣級審計部門審計計劃的項目,各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每年10月上旬向縣級財政部門上報次年年度評審計劃,評審計劃應有確切的建設項目名稱、送審投資額、結算辦理機構、評審類型、計劃送審時間等基本要素,確保計劃編制的可行性和嚴謹性。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年度計劃及時通知發展改革、審計、建設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
年度評審計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除政府臨時交辦重大緊急評審任務外,原則上每半年按原程序集中調整1次。納入年度評審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在評審通知書確定的評審實施日起90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批復,其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中型項目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大型項目不得超過90個工作日。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評審期限的,應當報經縣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2. 對納入縣級財政部門年度評審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實施工程結算評審的項目。項目已辦理工程結算并能提供結算審核報告及工程相關資料,如:立項審批、設計概算、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文件、招投標資料、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圖、竣工圖、隱蔽檢查資料、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資料及交(竣)工驗收資料等。
(2)實施竣工決算評審的項目。已完成交(竣)工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并能提供《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與竣工財務決算相關的資料。
(二)委托專業服務機構評審。
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提出的評審申請進行審核,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實施項目竣工(結)決算評審。受托的專業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開展評審工作,出具評審報告,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批復竣工財務(結)決算。
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對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項目(結)決算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批復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對已納入縣級審計部門審計計劃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收到縣級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后,按照(結)決算批復職責分工,向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批復申請,并附送審計報告。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根據縣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批復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
(四)后期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依據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決算評審后的項目結余資金,應在決算批復文件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歸還資金原渠道,屬于財政資金的上繳國庫。
五、基本建設項目總投資超概算和超合同的處理
(一)基本建設項目總投資超概算的處理。
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應當堅持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概算控制項目總投資,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出現超概算,應嚴格履行“先報批、后實施”的程序,事前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超概算投資和動用預備費,不得列入決算總投資,并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二)基本建設項目總投資超合同的處理。
1. 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驗收需進行(結)決算批復的項目,在不超過原投資概算的情況下,按下列規定決策后核定。
(1)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由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并審核同意;
(2)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金額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含100萬)—3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分管財政和發展改革工作的副縣長批準;
(3)增加投資金額超過原合同10%以上(含10%)的且增加金額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縣政府分管領導、分管財政和發展改革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縣長批準;
(4)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300萬元(含300萬元)—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5)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后,報縣委常委會會議批準。
2.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在建工程項目及已完工未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在不超過原投資概算的情況下,按下列規定決策后核定。
(1)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5%以下(不含5%)且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并審核同意;
(2)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5%以下(不含5%)且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和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5%(含5%)至10%(不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分管財政和發展改革工作的副縣長批準;
(3)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5%(含5%)至10%(不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和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10%以上(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縣政府分管領導、分管財政和發展改革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縣長批準;
(4)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10%以上(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的和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5)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后,報縣委常委會會議批準。
六、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費和代建管理費超標準的處理
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和代建管理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對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建設工期長等原因確需超過開支標準的,按照決算批復職責分工,應事前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審核批準,超標準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和代建管理費不得列入決算總投資。
因壓縮建設規模導致實際總投資低于概算總投資的項目,按扣減土地費用后的實際總投資(不含項目建設管理費或代建管理費)作為基數分檔計算控制限額。
項目建設單位同時實施多個項目,無法按項目直接歸集確需采用分攤方式計列項目建設管理費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相關制度明確分攤范圍和原則,準確界定單位管理費和項目管理費,對會計核算不清及不合規不合理分攤不得列入決算總投資。
七、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價款審減率超標準的處理
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縣級財政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督促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主體責任落實。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批復文件應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調整工程結算價款和撥付資金的依據,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應當在項目招標文件和建設施工合同中載明,同時應載明在竣工財務(結)決算批復下達前,根據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合同價款預留20%的工程款。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應當事先與社會中介機構就審核費用扣減事宜達成一致,結算評審確定的工程造價與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辦理的結算價款誤差率超過±5%時的基本建設項目,需作出書面說明,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中介機構相應的審核費用;當誤差率超過±8%的基本建設項目,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應對誤差原因進行分析,發現失職或不作為問題,依紀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自通知印發之日未完成工程款支付的項目,按此通知執行。